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6月1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关于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松江关简违字〔2019〕000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松江海关决定对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松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松江关简违字〔2019〕0006号
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0日,达丰(上海)电脑有限公司申报出境备案清单22352019000095384,在申报过程中,当事人将第2项商品“转接板(服务器)”,申报总价为USD6815772.95,实际为USD2237.53,差价USD6813535.42。2019年4月25日,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申报错误,并向海关提交改单申请。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