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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导读:

消息股汇总:5月21日盘前提示十只股整体涨幅达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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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5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单位:元

   ■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

   二、 分红派息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995,129,55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元,共计派发股利248,782,387.50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所得税代扣代缴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25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微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5、对于其他持有公司A 股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7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5月2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2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三力通信经贸公司、中国电信[微博]集团江苏省电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向其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光谷创业街42号

   邮政编码:430073

   咨询部门: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27-87693885

   传真:027-87691704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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