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年07月21日 20:26:46 中财网
原标题:吉鑫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陈玉芳女士作为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
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同意增补陈玉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骨干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三、《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
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具体数值的确定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此页为《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戚啸艳魏思奇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