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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导读:

吉鑫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19年07月21日 20:26:42 中财网

吉鑫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19年07月21日 20:26:42 中财网

原标题:吉鑫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吉鑫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股票代码:
60121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吉鑫风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已回购的
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44.879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9,176.00万股的
1.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9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90.64%;预留
153.879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52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
管理人员、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的
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

7、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本激励计划后且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后
60日内,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录


第一章释义
.................................................................................................................6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
...................................................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5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8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30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3
第十五章附录
...........................................................................................................35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吉鑫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

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计划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被本
计划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
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并流通
激励对象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
任职资格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
管理人员、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的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授予日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
流通的期间
计划有效期指
从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指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

元/万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中层管理人员、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人,包括如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骨干;
4、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
关系或聘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
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可在激励对象范围内调整激励对象,经公司董
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已回购的
A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4.8799万股,约占本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176.00万股的
1.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9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90.64%;预留
153.879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5%。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比例不超过本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
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比
例(
%)
占目前总
股本的比
例(
%)
1顾小平财务总监
50 3.04% 0.05%
2陈玉芳副总裁
50 3.04% 0.05%
3孙旭东副总裁
50 3.04% 0.05%
4庄陆华副总裁
50 3.04% 0.05%
5蒋如副总裁
10 0.61% 0.01%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骨干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
激励对象等(
138人)
1281 77.88% 1.29%
预留
153.8799 9.35% 0.16%
合计
1,644.8799 100% 1.6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授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日内。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
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期解除限售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期解除限售
自首次授予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
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52元,即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2元的
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
2.97元的
50%,即每股
1.49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
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前
20个或前
60个或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前
20个或前
60个或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03元的
50%,即
每股
1.52元。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公告日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公告日
20 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前
20或前
60个或前
120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或前
60个或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
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绩效考核结果优秀(
A)良好(
B)合格(
C)不合格(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60% 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指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
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并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
元、以
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以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

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税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拟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其中:
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n)÷(P..+P..×n)
其中:
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为配

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其中:
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拟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1+n)
其中:
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P..×n)÷[P..×(1+n)]


其中:
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其中:
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为缩股比例;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V
其中:
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

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
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
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
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除
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
股票未被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三)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
=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公司
于董事会当日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
体参数选取如下:
1、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
2.97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按本激励
计划公告之日前一交易收盘价
2.97元/股计算);
2、授予价格
1.52元/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成本
=1,644.8799万股*(2.97元/股-1.52元/股)
=2,385.08万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锁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

1、假设公司
2019年
9月
1日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


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万
股)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2019 年
(万元)
2020 年
(万元)
2021 年
(万元)
2022 年
(万元)
1,491 2,161.95 468.42 1,117.01 432.39 144.13

2、假设公司
2020年
9月
1日授予预留部分,授予价格及测算参数等于本次
测算,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0 年
(万元)
2021 年
(万元)
2022 年
(万元)
153.8799 223.13 55.78 130.16 37.19

注:
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锁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
本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
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六)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八)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九)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
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
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


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的
60日内完成权益授予、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
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
(四)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授予事宜;
(六)预留激励对象确认后,董事会在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仍需经监事会

书面核准其名单;董事会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该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授权
/授予日期和授予数量等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预留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
就出具法律意见;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八)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本公司董事会应确认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

满足解锁条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锁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本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该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
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
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
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其中:
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
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P..+P..×n)÷[P..×(1+n)]
其中:
P..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
P..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n
其中:
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
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股股票缩为
n股股票)。

4、派息
P=P..-V
其中:
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出现以下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a)对公司出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公司不得实施本计划
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
b)出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激励对象个人不得出现的情

形的。


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五章附录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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