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优选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09:10:58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弘优选债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优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年
7月
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发布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优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7月
26日起,至
2019年
8月
21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A座
6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史明慧
联系电话:010-83571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7月
25日,即在
2019年
7月
2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
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7月
26日起,至
2019年
8月
21日
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
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月坛大厦
A座
6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史明慧
联系电话:010-83571873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
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
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19年
8月
21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
2、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金融中心
4层和
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
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
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
明书》。
同时,为实施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弘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优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有关内容对《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
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2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弘优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
方式召开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投
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的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修改理由
内容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表述。
三、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
法规的要求。三、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
法规的要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完善相关表述。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完善相关表述。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完善相关表述。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完善相关表述。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合并更新表述。
无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补充相关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完
善相关表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完善相关表述。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完善相关表述。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完善相关表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根据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资范围调整释义。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完善相关表述,《基金合同》中
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据变更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整投资目标。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认购费
率的上限。
无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补充基金份额类别
的原则性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完善相关表述。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
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认购费率的上限。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为便利实际操作,增加其他公告的形式。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完善相关表述。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明确利息类型。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完善相关表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补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完善相关表述,并明确退
还的申购款项仅限于本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便利实际操作,增加其他公告的形式。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完善相关表述。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删除重复表述。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
理规定》删除申购、赎回费率的上限,并删除重复表述。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根
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删除不适用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完善相关表述。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完善相关
表述。
发生上述第
1、2、3、5、7、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1、2、3、5、7、10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完善相关表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一、基金
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明确
利息类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捌亿玖仟玖百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6973.230500万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完善相关表述。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完善相关表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完
善相关表述。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完善相关表述。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完善相关表述。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完善相关表述。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完善相关表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整需要召开及豁免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补充豁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前提。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完善相关表述。
无(5)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根据实际情
况补充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7)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完善相关表述。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完善相关表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完善相关表述,《基金合同》中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完善相关表述。
(4)……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4)……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完善相关表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补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授权的其他方式。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完善相关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完善相关表述。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善相关表述。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完善相关表述。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决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完善相关表述。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善相关表述。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相关表述。
无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补充原基金管理人
和原基金托管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规定;
2、补充法律法规变更时本章节相应调整、修改的具体处理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完善相关表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信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一、投资目标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根据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
购、央行票据、银行活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同时本基金不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
债品种。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采取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策略
无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不同市场上债券类金融
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并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宏观经
济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类属结构,对各类债券金融工具
及现金进行优化配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
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通过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
策略。
4、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利差(可转债为期权调整
利差(OAS))变化分析与预测,确定不同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5、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
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
等,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在价值。
6、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
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
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
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无
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删除部分组合限制。
除上述(2)、(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
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完善相关表述。
2、禁止行为
……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补充关联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完善相关表
述。
无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补充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明确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无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补充估值的原则。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2、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补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善相关表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删除不适用条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完善相关表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九、特殊情况的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的支付规则。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个工作日内支付。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托管费的支付规则。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1、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补充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原则性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完善相关表述。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完善相关表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补充信批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完善相关表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无删除变更注册后不适用的条款。
无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补充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善相关表述。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完善相关表述。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完善相关表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无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补充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完善相关表述。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补充清算期限顺延的情形。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免责:完善相关表述。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
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等。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
述信息而操作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等。根据变更注册的实际情况调整。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完善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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