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17:57:06 中财网
原标题: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核查意见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泰证券
”
或
“
保荐机构
”
)作为山东
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元利科技
”
或
“
公司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元利科技
控股
股东、
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
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总股
本为
91,04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元利科技
未发生增发、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
控股股东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
、
董事、
监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
、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2
、在本人任职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承诺;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2
月内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已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3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无违反股份锁定期承诺的行为。
三、
控股股东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
截至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54.96
元
/
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据此,公司
控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
锁定期
延长情况
具体如
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发行人董事
的
刘修华
,
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
冯国梁、张建梅、黄维君、王坤、李义田
,
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
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19
日。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秦国栋、冯国梁、辛
正果
,
通过潍坊同利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延长锁定期
6
个月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修
华、秦国栋、王俊玉、刘玉江、冯国梁、张建梅、李义田、黄维君、王坤
、
辛正
果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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