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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泰定开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导读:

华安安泰定开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华安安泰定开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19年09月09日 14:57: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安泰定开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9年
9月
6日
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
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安泰”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9月
12日起,至
2019年
10

7日
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安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

见附件一)。
以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
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9月
11日,即
2019年
9月
11日
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
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
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
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9月
12日起,至
2019年
10月
7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安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安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


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
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
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
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
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特别提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
序的风险。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9月
9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
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安
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9月
6日

附件二:《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
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
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
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
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
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
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
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
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
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10月
7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
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安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
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安泰”

或“本基金”)于
2019年
1月
25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关于赎回选择期的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不少于二
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赎回或者转出),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期间,本基
金将开放赎回和转出,不开放申购和转入。选择期期间,为确保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对
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华安安泰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包括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3、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安排尽快进入清算程序,具体以届
时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
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
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
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
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
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不少于二
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赎回或者转出),
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安排尽快进入清算程序,具体以届时公告


时间为准。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
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
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
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
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
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
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
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生效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
金将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转出,期间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
以应对相应赎回。在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
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
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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