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ETF: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13:36:20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信ETF: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
ETF
基金主代码
515880
申购赎回代码
515881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8月
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年
9月
6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
9月
6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为
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3申购和赎回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
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
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
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
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
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
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
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的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日办理赎回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
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9年
9月
6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9年
7月
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的《国泰中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
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9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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