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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穷"内幕交易仅赚1587元 移为通信失败的收购纳垢

导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2019〕7号)显示,2017年5月至7月10日,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为通信”,300590.SZ)拟通过协议方式以现金收购晨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讯科技”或“晨讯科技集团”,02000.HK)下属公司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67%的股权。当事人熊天剑与移为通信董事长廖某华、股东林某辉、法务叶某微、晨讯科技集团王某、执行董事唐某融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制定、论证。2017年7月10日,移为通信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股票当日停牌。

  移为通信拟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熊天剑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制定、论证相关环节的人员,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

  当事人熊天剑利用其本人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移为通信股票,买入移为通信共计3700股,成交金额10.57万元,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2月8日卖出,成交金额10.75万元,共计盈利1587.46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熊天剑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熊天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熊天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

  没收熊天剑违法所得1587.46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移为通信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1.61亿元,于2017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晨讯科技于2005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总股本24.58亿股。

  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为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日海物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72.79%。

  移为通信于2017年7月10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拟现金收购芯讯通无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通电子有限公司各 67%的股权,标的公司系晨讯科技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为无线通讯模块业务,股票自当日起停牌;于2017年9月25日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于2017年12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当日上午复牌,但终止收购上述项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