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本次公司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有利于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持续、有效、顺利进行。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且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我们同意上述延期事宜。 独立董事:陈方清、聂兴凯、朱江 2019 年 9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陈方清 聂兴凯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