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纯债半年: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09:31:23 中财网
原标题: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纯债半年: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纯债半年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的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
7月
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纯债半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19号)准予注册,并于
2016年
12月
23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10月
16日
0:00起至
2019年
10月
27日
17:
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系
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0月
15日,即在
2019年
10月
15日在本基金登
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
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以及本公告“五、授权
(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
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
间内(自
2019年
10月
16日
0:00起至
2019年
10月
27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
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
2019年
10月
16日
0:00起至
2019年
10月
27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
站设立投票专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
密码进行登录,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
充分表达其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的格式见附件二)。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
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在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
见附件二)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
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
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
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
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
效。
3、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9年
10月
16日
0:00起至
2019年
10月
27日
17:00止。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
至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9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六、计票
(一)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
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
为准;通过网络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
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
2019年
10月
27日
17:00(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无法修改,请持
有人谨慎投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二)《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如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
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专线:4007005566
联系人:周思萌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网址:
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邮编:100031
联系人:罗菲菲
联系电话:010-58560666(三)公证机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德路
1211号宝华大厦
11层
联系人: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邮编:200120
联系人:姜亚萍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大会
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经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才能做出有效
决议。
(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4007005566(免长话费)
咨询。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9月
27日
附件一:《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费率结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一并更新,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
条款。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协商一致,现拟对本次修改事项说明如下:
一、修改后的产品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投资目标: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
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
率*10%
(九)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基金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单笔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8% 0.04%
100万≤
M<500万元
0.5% 0.025%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
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A类份额
Y<7天
1.5%
7天≤
Y<30天
0.75%
30天≤
Y<6个月
0.5%
6个月≤
Y<1年
0.125%
Y≥1年
0
C类份额
Y<7天
1.5%
7天≤
Y<30天
0.5%
Y≥30天
0
注:Y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
于
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十一)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人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
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
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五)税收: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登记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下文《<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同时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文件将根据前述修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届时可登陆基金管
理人的官方网站查询。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做必要之补充。
三、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后的《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
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长信
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全部转换为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
应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长信
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开放期封闭期的约
定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
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
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五、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长信易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9月
27日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修订后《长信易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版本
内容内容
基金名称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基
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港股通指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长
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六、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2、运作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6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止。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次
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33、开放期: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删除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8、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本基金将每月开放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
开放日为每月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每个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39、赎回开放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的每个
工作日。除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
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
个运作期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删除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无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无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
简称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5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次
6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开
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
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12个月的当
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除每个运作期到
期当月的开放期外,该份基金份额封闭运作。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
的开放期内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内开始办理首次申购业务,此后,本基金将每
月开放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为每月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
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
5个工作
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该次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办理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删除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
益和长期资产增值。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
长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删除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六、基金的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纯
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7月
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纯债半年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19号)注册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
12月
6日至
2016年
12月
20日进行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202,131,567.5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768户。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12月
23日正式成立,《长
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2月
23日生效。
XXXX年
X月
X日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XX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类别、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将“长信纯债半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长信易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X年
X月
X日生
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运作期、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运作期、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
一、基金的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确认日次
6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开
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
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
12个月的当
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本基金将每月开放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为每月开放
期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除每个运
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
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
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自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起,在每月申购业务开始办理前
公布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具体时间安排。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运作期、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6年
9月
30日,则对于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第一
个运作期的运作期间为
2016年
9月
30日至
2017年
3月
5日。如运作周期到期当月的开
放期为
5个工作日,即
2017年
3月
6日、7日、8日、9日及
10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开放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请赎回,则
2017年
3月
11日起该基金
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该基金份额第二个运作期为
2017年
3月
11日至
9月
4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
2017年
9月
4日当月的开放期提交赎回申请。
假设根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本基金首次申购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次
2月
的
5日(由于
2016年
11月
5日为非工作日,因此顺延至
2016年
11月
7日)起的
5个工
作日,即
2016年
11月
7日、8日、9日、10日及
11日。本基金第二次申购开放日为
12月
5日、12月
6日、12月
7日、12月
8日以及
12月
9日。
本基金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
2017年
3月
6日、7日、8日、9日及
10日。认购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申请赎回,第二次赎回开放日为
2017年
5月
5日、8日、9日、
10日、11日,2016年
11月
7日、8日、9日、10日及
11日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可
在该期间申请赎回。
本基金其他运作期、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以此类推。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本基金将每月开放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的开放日为每月开放
期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
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除每个运
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
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
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自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起,在每月申
购及每次赎回业务开始办理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具体时间安排。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届时以基金管理
人的公告为准。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
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
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以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的相关申请,将不予确认。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除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以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申
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
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C类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申购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赎回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部分延期赎回: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
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为依法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
料;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调低销售服务费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或按规定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2)款、第
2条第(3)款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
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
期有
30日的间隔期。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计入基金财产;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无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
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有效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较高的当期收
益和长期资产增值。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
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基金不参与权证、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
前
3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后
3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
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
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
基金总体收益率。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
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
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
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
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
此,在中国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
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
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
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
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
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
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
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
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
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
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性安排,对
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
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
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
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
持证券。
8、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全球信息平台、外部研究平台、行业信息平台以及自身的研究平台等信息资
源,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开展战略资产
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分为战略性策略和战术性策略两个层面,
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的具体分析,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结构。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合理确定投资组合的
目标久期,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则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
正久期;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和对利率走
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变化中获利。适时采
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3)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标,包括预期收
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
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4)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本基金通过
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和
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
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5)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资的各项比例
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
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6)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因素,使投资
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
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7)套利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不占用过多资
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
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
两只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
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
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
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对受益
于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及经济发展方向的相关上市公司进行深入挖掘,在完善的估值体系下
严格按照风险收益比最优原则选择标的资产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分析和判断。
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
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衰退风险、管理风险、
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
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
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现模型、P/E模型、
EV/EBIT模型、FranchiseP/E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
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4、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和个股投资策
略下,比较个股与
A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
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5、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择策略、交易
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率、历史违约
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
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
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
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3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后
3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在非开放期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基
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8)、(14)、(15)项外……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
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3)、(8)、(13)、(15)项情形之外……
2、禁止行为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
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该指数的推出旨在
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是目前市
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
沪深
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编制发布的用于反映沪深
300指数编制目标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选用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和恒生指数收益率
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标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无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三、估值方法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四、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五、估值
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九、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删除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高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删除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删除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3、……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删除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除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特别提示本次赎回开放日未赎回的份额和本次申购的份
额的下一次可赎回的开放期首个开放日);
22、每月开放期前,连续三个工作日发布开放期的申购、赎回安排以及赎回规则(对于运
作期满的基金份额如未在当月开放期赎回,披露下一次可赎回的开放期首个开放日);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五)临时报告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无(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
5、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一、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一、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直接
损失等。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机构特此授权__代表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信纯债半年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
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长
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信息:
机构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证件类型:
机构证件号码(填写):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
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
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
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
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机构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
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纸质表决票,仅
限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基金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2、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模糊不清、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
5、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
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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