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原文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在
《 中国证券报》 及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发布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安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490
号文准予募集的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 类: 005965; C 类:
005966,以下简称“本
基金” )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及《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
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
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 2019 年 12 月 2 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 15601290108
请在信封表面标注: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以下简称
“《 议案》”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的
说明》 (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即在 2019 年 11 月 4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
记在册的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
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
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
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
份证件(包括
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可参
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
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
复印件,以及取得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 年 11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9 日 17: 00 以前(送达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安信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1、收件人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2、收件人名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 15601290108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 2019 年 11 月 2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
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
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
收到的时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一)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以
上(含 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
《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以上(含 1/2)方可举行。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联系人:江程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传真: 0755-827992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8-088
网址:
(二)监督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 0574-89103171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人:武军 联系电话: 15601290108
邮政编码: 100010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
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客 户服务热线 400-808-8088 咨询。
(三)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一: 《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
明》
附件三: 《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 《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
议修改《 基金合同》 。 《 基金合同》 修改的具体方案参见附件二《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
为确保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安信中
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 关于修改安信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的有关内容对《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490 号文准
予注册,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成立,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人” )为本基金的管理
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投资运作的需要,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
《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安
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本次《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存在无
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
的任何决定
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并
根据 《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
算,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并根据《 基
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80%-95%,其中,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 90%-95%,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
核心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
稳定。 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
比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
红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 980%-95%,大类资产配置不作为本基金的
核心策略。 一般情况下将保持各类资产配置的基本
稳定。 在综合考量系统性风险、各类资产收益风险比
值、股票资产估值、流动性要求、申购赎回以及分红
等因素后,对基金资产配置做出合适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8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项修订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的议案后,修订内容将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
同当事人将按照修改后的《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三、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修改《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效表决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以上(含 1/2)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本次修改《 基
金合同》 相关事项须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要求,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无抵触。
(二)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为保证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运行的系统环境、人员准备、客户服务和市场推广、风险管理与应急计划等方面均
建立有完备制度与业
务流程,力求最大化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关于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 基金合同》 相
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
金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
提前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修改《 基金
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
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或更
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对修改《 基金合同》 相关事项的议案重新表决或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议案及其说明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8088
网站:
附件三:
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
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寄达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5、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
更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出席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全部基 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至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 若安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
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
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
证件号码
的更新。 3、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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