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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子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导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92”文核准,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子科技”、“发行人”、“公司”)2,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 公开发行已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 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001 号 2 幢 408 室 注册资本:7,5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勇 成立日期:2007 年 11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30 日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光电设备的生产、销售, 自有设备的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设备及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机器视觉设备、控制线缆组件、控制单元及设备。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信息制造、工业控制、金融电子、新能源、食品与包装、汽车等多个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公司坚持以技术研发和产品性能为核心竞争能力,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已成功实现进口替代或远销海外,部分产品为国内突破性的高端智能装备,有利于“中国制造 2025”强国战略的实现,对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制造业提质增效和智能制造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公司大力进行研发投入和储备,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重平均约 7%。通过长期自主创新、自主研发,公司在图像处理算法、光电成像系统等软、硬件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在整机电子装联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公司拥有 43 项软件著作权,50 项专利,并拥有软板光学检测、半导体封装自动光学检测、三维锡膏检测、药品光学检测等丰富的新技术、新产品储备。 公司拥有众多国内外优质客户,包括和硕集团、光弘集团等大型电子设备制造商,NCR 集团、Diebold 集团等全球领先的金融设备制造商,Ultra Clean 集团等知名半导体设备制造商。 近年来,在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产业转型升级的趋势下,受益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持续快速推进,公司取得了稳步、持续发展。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矩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4 日,杨勇 等 12 名发起人股东签署了《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并召开股东会,决定将矩子有限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账面净资产 176,806,943.51 元为基础,按照 2.35742591346:1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7,500 万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并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67825748L 的《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比例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杨勇 2,449.5750 32.66% 徐晨明 612.3975 8.17% 雷保家 612.3975 8.17% 王建勋 612.3975 8.17% 何丽 428.6775 5.72% 徐建宏 306.1950 4.08% 李俊 244.9575 3.27% 聂庆元 244.9575 3.27% 蔡卡敦 183.7125 2.45% 元亚投资 766.1700 10.22% 凯风万盛 322.3125 4.30% 矩子投资 716.2500 9.55% 合计 7,500.00 100.00%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19SHA20226),发行人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资产 37,758.23 39,265.06 27,496.88 19,913.87 非流动资产 16,577.07 17,060.46 16,682.82 16,327.55 资产合计 54,335.30 56,325.52 44,179.70 36,241.41 流动负债 9,838.63 13,469.63 9,959.46 9,606.87 非流动负债 65.93 72.39 32.76 26.24 负债合计 9,904.56 13,542.03 9,992.22 9,633.10 股东权益合计 44,430.75 42,783.49 34,187.47 26,608.31 2、利润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1,700.78 46,040.54 35,318.94 23,780.67 营业利润 5,947.61 12,211.84 8,370.85 5,267.31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利润总额 5,960.14 12,208.51 8,411.44 5,691.82 净利润 5,124.64 10,608.77 7,381.60 4,887.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916.61 9,915.52 6,738.03 4,446.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4,834.33 9,585.98 6,372.07 4,379.39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60.40 7,453.01 3,068.57 4,344.2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1.77 -8,278.76 1,794.93 -6,190.2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18.89 -1,639.77 -222.02 291.2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88.14 788.04 -276.63 382.89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87.88 -1,677.47 4,364.85 -1,171.93 4、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基本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主要财务指标 2019.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比率(倍) 3.84 2.92 2.76 2.07 速动比率(倍) 3.03 2.21 1.93 1.4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 14.42% 11.35% 10.73% 14.67%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18.23% 24.04% 22.62% 26.58% 主要财务指标(时期)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43 注 3.81 3.77 3.10 存货周转率(次) 2.91 注 3.12 2.92 2.9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556.78 13,353.84 9,487.02 6,301.97 利息保障倍数(倍) 132.83 114.30 70.59 103.1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 0.12% 0.12% 0.06% 0.09%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0.61 0.99 0.41 0.58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07 -0.22 0.58 -0.16 注:该数据为 2019 年年化数据。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5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均为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 3、发行股数: 售股份。发行完成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4、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2.04 元 5、发行市盈率: 22.99 倍(按询价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 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人民币 5.48 元(按照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人民币 9.07 元(按照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 2.4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9、发行方式: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并已 10、发行对象: 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1、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12、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55,100.00 万元 13、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49,552.06 万元 合计 5,547.94 万元 保荐承销费费用:4,233.02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561.32 万元 14、发行费用概算: 律师费用:266.89 万元 (不含增值税)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9.81 万元 发行手续费:16.90 万元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9SHA20255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矩子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勇关联方的股东李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建勋及 徐晨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5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 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雷保家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聂庆元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丽、元亚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8、股东徐建宏、蔡卡敦及凯风万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矩子科技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矩子科技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股,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矩子科技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矩子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 源的制度 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 的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联交易发表意见 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 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督导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披露义务;对发行人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事件后,审阅披露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范对外担保行为;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事项,并发表意见 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 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就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 发行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督促发行人 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同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其他中介机构需协助本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会计师事务 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 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谢雯、李金城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10 层 电话:021-38565756 传真:021-38565707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矩子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矩子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谢雯 李金城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杨华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