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7日电 (陈杭)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
资料图:工作中的科研人员。 安源 摄
条例率先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就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为明确对科技成果转换的激励政策,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依照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为保障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权益,条例将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的适用主体从科技人员扩大到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条例还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项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