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梅英今天就调整到位的9条开放措施进行详细解读,旨在通过政策突破和配套改革,营造更加宽松、良好的营商环境。
在3日举行的北京市落实国务院调法调规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刘梅英介绍,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同意按照《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即日起至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2022年1月30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
刘梅英表示,《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所明确的9条开放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已调整到位,为相关开放措施落地实施提供了法治保障。
这9条开放措施涉及哪些领域?实现了哪些政策突破?
(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条)
开放措施:支持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游业务;允许在京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原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出境旅游市场的旅游产品供给,加强行业内部良性竞争,引入国际旅游市场的先进理念和经营模式,刺激旅游市场的投资和消费,更好的满足游客日益增长的旅游文化精神需求。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条)
开放措施: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
原规定: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明确: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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