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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导读: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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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元等级查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事情”,不切合单方排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前提,用人单元不能据此单方排除劳动合同。

  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根基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信)事情,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贩卖事情,根基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办理措施》划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查核别离为S、A、C1、C2四个等级,别离代表优异、杰出、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良;S、A、C(C1、C2)等级的比例别离为20%、70%、10%;不胜任事情原则上查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贩卖事情,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遣散等缘故原由,转岗至华东区从事贩卖事情。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查核成果均为C2。中兴通信认为,王鹏不能胜任事情,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事情,故在付出了部门经济赔偿金的环境下排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信付出王鹏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信认为其不存在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举动,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付出排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余额。

  裁判成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讯断:原告中兴通信(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出被告王鹏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余额36596.28元。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讯断已产生法令效力。

  裁判来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掩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构建和成长调和不变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元单方排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举行了明确限制。原告中兴通信以被告王鹏不胜任事情,经转岗后仍不胜任事情为由,排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按照《员工绩效办理措施》的划定,“C(C1、C2)查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查核成果为C2,可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事情”,中兴通信仅凭该限制查核等级比例的查核成果,不能证实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不切合据此单方排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前提。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可是转岗前后均从事贩卖事情,并存在分销科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底子缘故原由,故不能证实王鹏系因不能胜任事情而转岗。因此,中兴通信主张王鹏不胜任事情,经转岗后仍旧不胜任事情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排除劳动合同的景象,该当依法向王鹏付出经济赔偿尺度二倍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