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青岛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证券代码:60342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王天宇作为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件发生后,王天宇已向鼎信通讯报告并上交产生的收益,鼎信通讯已披露有关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综合考虑王天宇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天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23号
王天宇:
经查,你作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通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卖出鼎信通讯股票513,451股,又于2019年12月6日买入鼎信通讯股票4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事件发生后,你已向鼎信通讯报告并上交产生的收益,鼎信通讯已披露有关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综合考虑你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作为上市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