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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奕祥混合: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0

导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2020 年 2 月 22 日在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
fund.com.cn)发布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兴业奕祥混合”)的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
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 年 3 月 23 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奕
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
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25 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兴业
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
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 17:00 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奕
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
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
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
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
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
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
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
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0 年
3 月 22 日 17:00 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
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关于兴业奕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传真:86-21-22211999
网址: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4 日
附件一:
关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
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
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
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基金特点等对《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
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4 日
附件二: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22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
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X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
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5]2918 号文予以注册,《兴
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
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止。根据《兴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兴业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实际
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协商一致,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拟申请将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
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修改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全文
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案相关的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
内容,并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类型、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等章节进行修订。本基金转型后变为两类基金份额,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
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
补充与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本基金转型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名称及类型的修订
将本基金的名称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将
基金类型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费率的修订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1、基金管理费率由 1.2%/年调整为 0.3%/年;
2、基金托管费率由 0.2%/调整为 0.05%/年;
3、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调整申购费率
原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3%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现修改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4、赎回费率
原赎回费率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
N≥180 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现修改为: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三)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投资范围调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产业债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指参与国家经济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一般发债主体具有较为自
主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政府及政策依赖相对较弱,具体来说,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等
除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
括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调整为: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
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
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为响应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制造业投资,本基金将侧重研究产业演进、竞争格局以及产业内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情况,通过参与一、二级债券市场为企业资金需求提供支持,为企业在资本市场提供定价,
同时也让基金投资人分享和参与未来中国制造业振兴的过程并取得收益。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指参与国家经济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一般发债主体具有较为自
主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政府及政策依赖相对较弱,具体来说,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等
除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
括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
2、债券投资策略
(1)产业债配置策略
产业债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从行业的历史演进、发展阶段、竞争格局入手;进一步分析企业的
历史和当前状况,企业当前经营及财务情况,未来发展策略,对企业当下及未来的经营财务进行合理评估
和预测,最终决定是否参与该信用主体的投资。在执行策略时,应结合基本面趋势、市场波动,选择合适
的建仓、加仓、减仓、清仓时点进行投资交易。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
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
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
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
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
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
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
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
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
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
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
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
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
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
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
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
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
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
率较高的债券。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本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
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
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
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
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
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
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并分别
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
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
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四)其他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起,《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附表:《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与《兴业优债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
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释义”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 29、基金转型:指包括将“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业优债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费率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一
系列事项的统称


第二部分“释义”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
日的次日,即“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业奕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释义”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第二部分“释义”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第二部分“释义”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
为计算基准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1、A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C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
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原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届
满后转型而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2981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生效。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按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
工作日),即 2019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5】2981 号文予以注册,基
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
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止。根据《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安排及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转型为“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XXXX 年 XX 月 XX 日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
于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
将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类型、基
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费率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优债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业优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原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后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其持有期将从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C 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
业务。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笔赎回申请以及单笔大
额赎回申请中 20%以内的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全部办理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可处理的赎回申请,应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下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可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
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单笔赎回申请以及单
笔大额赎回申请中 20%以内的部分),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全部办理赎回;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可处理的赎回申请,应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下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可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和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和
/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和/或开通场内申购赎回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则;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则;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
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
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
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
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原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托管事
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原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
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得低于
基金资产的 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因持有可转换债
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产业债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指参与国家经济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一般发债主体具有较为自
主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政府及政策依赖相对较弱,具体来说,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等
除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
括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Melva 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
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
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
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
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
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
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
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
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
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由于其
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普遍具有较高收益。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合理合规
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
况,尽力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
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
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
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
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为响应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制造业投资,本基金将侧重研究产业演进、竞争格局以及产业内公司
的经营和财务情况,通过参与一、二级债券市场为企业资金需求提供支持,为企业在资本市场提供定价,
同时也让基金投资人分享和参与未来中国制造业振兴的过程并取得收益。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是指参与国家经济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主体发行的信用债券,一般发债主体具有较为自
主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对政府及政策依赖相对较弱,具体来说,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等
除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
括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
2、债券投资策略
(1)产业债配置策略
产业债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从行业的历史演进、发展阶段、竞争格局入手;进一步分析企业的
历史和当前状况,企业当前经营及财务情况,未来发展策略,对企业当下及未来的经营财务进行合理评估
和预测,最终决定是否参与该信用主体的投资。在执行策略时,应结合基本面趋势、市场波动,选择合适
的建仓、加仓、减仓、清仓时点进行投资交易。
(2)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
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
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
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
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
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
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
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债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两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在经济上行阶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
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而当经济步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例如政策放宽企业发行信用债的审核条件,则将扩大发行主体
的规模,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
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增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得信用利差
相应扩大。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也会在较大程度
上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信用债券的发
行可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信用债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因此,我们将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进行
相应的信用债券配置操作。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债券研究员将研究和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信用债券市场供求、信用债券市场结构、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相关市场等因素变化对
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然后,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预判信用利差
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分析是信用债投资的基础性工作。具体的分析内容及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民经济运
行的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
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在内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个券的到期收益率、交易量、票息率、信用等级、信用利差水平、
税赋特点等因素,对个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精选估值合理或者相对估值较低、到期收益率较高、票息
率较高的债券。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本基金投
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
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
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
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
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
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
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
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并分别
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
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
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
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60%,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现金资产不
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产业债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5)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投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
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2)、(9)、(12)、(13)(1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
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
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
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
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国债券综合全
价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
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
全价指数的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品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原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
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原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三、估值原则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
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
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原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3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
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本基金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兴业奕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原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
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原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
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资产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临时报告
9、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五)临时报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
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原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
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原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经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本基金合同由《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 XX 年 X 月 X 日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 XX 年 X 月 X 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奕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