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郑云钱(以下简称:原告)诉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福建汇海)、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中关村、本公司)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福州华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19年3月26日,公告编号2019-020),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和代垫材料款共计人民币17,152,80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02年4月18日至2019年1月29日为17,270,011.5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支付索赔款(因被告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工工资和材料设备闲置损失费用),索赔计至材料设备移交原告为止,从2002年4月18日暂计至2010年10月25日,暂计人民币10,441,203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关村、福州华电就前两项诉请中所列被告福建汇海应向原告支付的人工费和材料垫付款及利息、索赔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向原告返还代垫电费等款项合计人民币50万元。
4、请求判决如被告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原告就讼争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券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案件审理中,本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本公司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闽民辖终1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9)闽01民初2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郑云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9)闽01民初2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