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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瑞科技违规收监管函 开展美元套期保值业务未及时信披

导读:

  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深交所7日发布关于对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证

  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深交所7日发布关于对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瑞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002937)的监管函。

  经查,2020年3月27日,兴瑞科技披露《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及授权开展2020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开展了美元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累计锁汇金额1,5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兴瑞科技未在开展2019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前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公司2019年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并在3月27日对外披露。

  兴瑞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9.2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7条: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2.3条:上市公司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2.4条: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2号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及授权开展2020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19年开展了美元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累计锁汇金额1,500万美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你公司未在开展2019年度套期保值业务前对上述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3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确认公司2019年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事项,并在3月27日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2.7条、第9.2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7条、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