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尊盈纯债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09:21:33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尊盈纯债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
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4月
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站()发布了《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创金合信尊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尊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年
4月
11日起,至
2020年
5月
10日
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F
联系人:黄琪琦
联系电话:0755-23838934
邮政编码:518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创金合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年
4月
10日,于当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参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下载并打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由被代理人填妥并加盖公
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以及加盖公章的被代理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其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
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
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公证处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联系人:卢润川
4、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个工作日内连续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
说明,请予以留意。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13日
附件一:《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有关事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基金份额设置、基金的运作
方式、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等条款以及因本基金转型、
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及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
件四:《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日前制
订有关基金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
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选择期结束的次日,《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创金合信尊
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
13日
附件二: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2证件号码
3基金账号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4代理人姓名/名称
5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标记在审议事项后标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
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该基金账户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表决
票上的签字/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分开填写表决票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基金账号空白、多填、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5、此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
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创
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
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证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时
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年
1月
7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于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创金合信
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本基金转型为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本基金转型事项属于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
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转型事项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
章节转型前转型后
内容内容
全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三、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创
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六、按照本基金合同关于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但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
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八、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
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申购存在
3个月的锁定期,因而对于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
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1、基金
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创
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
32、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申购份额而言,指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33、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
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
12月
17日颁布、2016年
2月
1日实施的《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
五、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为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历史沿革整章删除,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8号文准予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创
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月
7日生效。
20XX年
XX月
XX日,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
表决通过了《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创金合信尊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及业绩比较基
准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
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
定于
2020年
XX月
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创金合
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基金的存续整章删除,具体如下: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
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三个月起(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投资者,本基金将按照不低于
1.5%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
同的费率优惠活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人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数量为扣除申购费用后
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数量
乘以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申购费,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时无需缴纳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
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
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
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
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对该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一、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所持可
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
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杠杆放大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
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
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
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
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4、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发债企
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作为债券投资的依据以控制基金组合的信用风险暴露。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
市场套利。
6、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杠杆放大策略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分散化投资的方式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紧密
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
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
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
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9、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调整实施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永续债、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所持可转换债
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杠杆放大等策略,本基金将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控制在
2年以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
增值。
1、久期配置策略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
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
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力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
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
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4、信用风险控制策略
基金管理人利用行业和公司的信用研究力量,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分析及风险评估,比较个
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等,进行个券选择。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
市场套利。
6、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采用杠杆放大策略扩大收益,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
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
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9、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
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的品种,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
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力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10、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
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
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
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11、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
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
财富(1-3年)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
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
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
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
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一、基金
会计政策
……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转型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
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经
2020年
XX月
XX日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原《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起失效。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
文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二十个开放日供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
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转型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
基金转型涉及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属于特别决议,经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因此,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
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在投资运作上具
有可行性。
五、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选择期安排
1、申购/赎回选择期
自《关于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
后,本基金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将安排
20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
2、《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选择期结束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该日起正式生效,《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选择期间未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其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创金合信季安鑫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六、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而导致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
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为防范该风险,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
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
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月后、六个月内二次召开持有人大会。如
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对基金转型事项再予以审议。
(二)基金转型前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会议召开通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
规模赎回,本基金将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净值波动率。
七、重要提示
1、转型前后产品费率变化的提示
(1)管理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的管理费率为
0.3%,未设销售服务费。本基金转型后管理费率调低到
0.25%,并增设
C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4%。
(2)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8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固定费率
1,000元/笔
本基金转型后,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3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10%
1000万元(含)以上固定费率
1,000元/笔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180日(不含)
0.05%
180日(含)以上
0
本基金转型后,不收取赎回费。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注意转型前后本基金费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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