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IT科技资讯平台,关注科技、手机、电脑、智能硬件、电脑知识!
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 > 科技通讯 >

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导读:

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银华中证5G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原文

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 4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中证 5G 通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