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原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2020 年
7 月 14 日在指定报刊及本公司网站()发布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和《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兴业裕华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
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4、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裕华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即该日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
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
17:00 以前(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珏
联系电话:40000-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裕华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