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ICP证备案,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直播服务、传播平台直播服务的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或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它类直播服务企业。
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
二、提交材料
1.《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见附件)及《备案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附件。
2.证明材料和附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由委托人提交备案相关材料的,需一并提交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受理意见;15日内,告知备案结果,审核通过后核发备案号。
四、变更和注销备案
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永 久停止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自服务停止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书面申请注销备案。
五、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将书面材料汇总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备案材料。
六、备案费用
本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监督举报
请广大网民积极举报区内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散布低俗虚假信息等网络直播内容的互联网站。
八、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路197号-199号自治区档案馆521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咨询及举报电话:0951-6667014 6667059
电子邮箱:ndxwxc@163.com
附件: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