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市级机关规范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移动通讯费包括手机、小灵通等使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三条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实施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经批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月补贴标准
市级 330元
局级 270元
处级 210元
科级 160元
一般人员 100元
第五条 垂直管理部门驻县(市)区的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所在县(市)区的补贴标准,县(市)区尚未出台补贴办法的,暂不执行。
第六条 对因工作需要,通讯费超出补贴标准较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再由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予以报销。
第七条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实施范围内的人员由工资所在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发放,财政不另行安排经费。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列“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
第八条 享受移动通讯补贴的人员因职务、岗位、离退休、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动,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相应调整或取消补贴。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公费购置的移动通讯工具,由单位过户给个人。本规定实施后,各单位不得再用公款购置通讯工具和报销通讯费用。机关工作人员开支的移动通讯费由个人自行结算,不得由单位代缴或给予报销,更不得到基层单位或企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为此造成工作延误者,各单位可视情况扣发其移动通讯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