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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导读:

移远通信: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19年09

移远通信: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16:07:17 中财网

原标题:移远通信: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移远通信: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236 股票简称:移远通信 编号:2019-018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61号)核准,上海移
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2,23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3.9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为97,963.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63.8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0,200.0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7月10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9]第ZF10606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
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
于2019年9月24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移
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移瑞”)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肥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
金额

专户用途

合肥移瑞通
信技术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
科技支行

1302049829201920201

0

窄带物联移动
通信模块建设
项目



募投项目“窄带物联移动通信模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合肥移瑞,《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将以增资的方式转入全资子公司合
肥移瑞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户后续将注销。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合肥移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签
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302049829201920201。

该专户仅用于 “窄带物联移动通信模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除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
集资金的情况。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雁、张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甲、乙、丙
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止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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