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三星Note7手机自燃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因手机自燃而受损的笔记本电脑,驳回了原告赔偿3倍购机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回先生在充电时使用三星Note7手机,手机发生自燃,烧毁了笔记本电脑一台,他以此为由,对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更换或赔偿其因手机电池自燃毁损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确认三星中国公司构成欺诈,赔偿3倍购机款,赔礼道歉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手机存在产品缺陷,手机自燃是产品缺陷引起的,对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应对原告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三星中国公司向原告赔偿一台与受损笔记本电脑相同品牌、型号、配置的全新笔记本电脑,如无法赔偿,则向原告折价赔偿17888元。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关于原告主张三星中国公司赔偿3倍购机款的问题,原告认为,在Note7手机在国外接连发生燃烧事件后,被告三星中国公司仍于2016年9月2日和14日发布官方声明,称在中国市场发售的Note7国行版本,采用了不同的电池供应商,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原告基于信任,于9月25日购买Note7手机一台,但次日即发生自燃,被告构成欺诈,故请求3倍赔偿购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