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发布会现场。通讯员 杨彪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21日讯(记者 李晟 通讯员 车亚焕 杨彪)《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该《办法》,增进社会各界人士对《办法》的了解,21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意义和监督措施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办法》规定了三个主要内容:界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运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并将《办法》中的市场主体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类;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和公示做出了规定。为了将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化,《办法》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做了规定。同时,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有关信息的要求做了规范;对市场主体信息的运用做出了规定。为了强化对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办法》首次规定,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为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在给予财政补贴、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给予政策性扶持、出让国有土地、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办法》对强化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规定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工作;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组织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发布会上,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潘东就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张志安副局长就宣传、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刘军主持发布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区内主要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