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广州,广东省公安厅“安网”7、8、11号专案收网行动新闻发布会现场展示涉案的手机。系列行动共破获案件1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0余人,缴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也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因此,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等做了规范。
新京报讯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设立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网络支付等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担刑责。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情况,《解释》明确,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解释》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解释》还加大了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姜启波表示,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牟利性,行为人实施该类犯罪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行为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进而剥夺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致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将入罪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两高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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