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便利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重要配套措施,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规定需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为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做好外商投资管理,便利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作为重要配套措施,有关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规定需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xuyue@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7889。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日。
商务部
2019年11月8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
(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
(三)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
(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变更;
(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变更;
(三)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信息变更;
(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涉及注销企业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注销报告。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自下一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经营信息;
(二)企业资产负债信息;
(三)企业境内投资和分支机构信息;
(四)企业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初始、变更、注销和年度报告等具体内容,按照确有必要原则,结合外商投资实际情况和企业登记注册、企业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商务部以部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送年报信息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投资企业的,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非企业形式的外商投资,应由外国投资者参照上述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
第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外商投资信息,应当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等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