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韩先生手机卡销号后,申请退回3500元余款,却被告知“只有在移动柜台现金缴费才能退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介入后,几番努力,经过长达4个月的艰辛维权,韩先生才得到退款。提起此事,韩先生感慨说:“手机销号退余款,咋就这么难?”(11月11日《工人日报》)
手机销号了,帐号内还有余款,自然是退还给消费者,这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谁能想到,手机销号想要退还余款却并不那么容易,这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说到底,还是服务意识薄弱之过。
据了解,此事并非个案。9月24日,长春市消协还受理了张女士关于中国移动长春分公司办理注销账户不予退款只能转存的投诉。注销账号时,张女士的原卡账户内还有692.3元无法退费。我们充话费的方式已经实现多元化,可以现金充值,可以通过银行帐户充值,然而,注销卡号里的话费,只有通过移动柜台现金缴费充值的才能退现。这实在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同时,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也明确提出: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 也就是说,手机账户余额退回所有权应归属消费者,经营者不应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限制条件。可事实上,手机销号余款退还却遭遇条件限制。这不仅有违法法律规定,也是服务意识薄弱的表现。当然,在消协介入之后,最终还是将余款退还了,但让消费者付出了没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消费者通过通信公司所签约的缴费渠道向手机账户预付话费,就与通信运营商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不管消费者通过何种渠道进行缴费,都是企业认可才能将缴费存到手机卡账户中。消费者进行销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电信商提供通信服务,应当扣除已消费手机账户话费。如果账户内还有话费余额,余额的所有权属消费者所有。不管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情理而言,手机销号不如数退还余款是不应该发生的。可在明知道自己是歪理的情况下,仍然让消费者无法如意拿回自己的钱,这何其霸道!
手机销号是消费者的权利,余款退还是消费者的权益。手机销号余款退还设置“障碍”让人觉得荒唐,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不过,虽然暴露服务意识薄弱,但纠正其做法可能不是那么容易,这很需要执法部门依法执法,肃清所有为难消费者的做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手机销号退余款如此,其它方面的权益保护也该是如此。(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