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间,他在自己的商行内销售假冒苹果牌手机1042台,金额达124万元。最终他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
沈阳男子解某今年48岁,大专文化,他曾是沈阳市大东区某通讯器材商行法定代表人。
2012年夏天至2015年5月期间,解某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43号附近的其经营的通讯器材商行,向冯某、赵某等人销售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及配件,假冒“Beats”注册商标的耳机,假冒“LG”注册商标的耳机等产品。
其中向冯某的销售金额为19860元,向赵某的销售金额为19430元。经查,截至2015年5月7日,解某经营的通讯器材商行销售假冒苹果牌手机1042台,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
解某于2015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公安机关在其经营场所及库房内扣押尚待销售的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Iphone4、I-phone4S、Iphone5、Iphone5S手机共计11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9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解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某系共同犯罪,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部分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公安机关扣押假冒“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112部,以及电池、手机盒、电脑台式机、塑封机、耳机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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