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购买手机,家长知道后退货遭拒。家长认为,商家不该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而商家却认为,手机无质量问题,孩子属于自愿消费。到底谁有理?最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人员和律师给出了答案,未成年人不具备购买手机的消费能力,该购买合同无效。
市民陈先生透露,今年8月,12岁的女儿私自从家里拿钱,到瑞安市汀田辖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999元的手机,并办理电话卡。陈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该店主以“购买手机是小陈的自愿行为,且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陈先生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不下,于是陈先生一怒之下投诉至瑞安市市场监管局。
经了解,调解人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陈先生的女儿只有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她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近3000元的手机,显然与她的年龄、智力不相符。
此外,陈先生表示,在购买手机时,女儿也向商家出示了身份证,商家明知其未成年仍将手机卖给小陈,显然商家有错在先。记者咨询了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施跃洲,他表示,《合同法》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小陈在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其法定代理人陈先生加以追认,故小陈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商家应该退货。但鉴于手机已经激活并且使用超一个月,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陈先生对小陈能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施跃洲认为,从公平角度来看,家长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对商家做出补偿。
经调解,店主扣除299元作为折旧费,退还2700元,陈先生返还手机。陈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对此,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此外,家长也要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