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红军) 1月11日,华为诉三星侵犯专利案一审宣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这也是该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办公后敲响的第一槌,首次宣判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5月,华为为保护自己的无线通信发明专利,在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两宗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华为的发明专利,并请求法院保护名称为“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和“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人、也是被告方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被告方答辩称,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的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在谈判过程中,华为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此外,被告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而被告方未经许可在中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之后,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