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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加快解決民企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

导读:

原標題:山東加快解決民企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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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東加快解決民企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

山東加快解決民企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

民營企業貸款大多需要抵押擔保,土地房屋是最重要的抵押物。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還有大量民營企業存在土地房屋產權權屬不清、權利不明,制約了抵押融資、產權入股聯營等拓展和處置。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以解決不動產登記問題為突破口,破解民企抵押融資難,釋放民企發展活力。

直面問題勇於擔當

去年11月,我省出台《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抓緊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

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負責人告訴記者,經過大量調研,發現民營企業土地房屋存在用地手續不完整、建設工程規劃手續缺失或違反了規劃條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不完備、權利主體不清晰等問題。

最尷尬的是,這些權屬不清、權利不明的問題,大部分是經濟轉型時期因政策不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甚至地方政府放寬准入政策但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造成的,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明晰產權。

如何在法律法規框架下,制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措施,為企業提供更加精准的政策支持?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認為,要從滿足不動產登記必備要件考慮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辦法,以解決不動產登記問題為突破口,解決民營企業抵押融資難。

幾經調研論証,充分征求企業協會和民營企業意見,《意見》終於出台。

立足發展開准“藥方”

按照《意見》,在2018年11月省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前,因用地、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產權遺留問題的民營實體經濟企業,要解決遺留問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已進行工商注冊登記,並正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要求﹔企業用地和房屋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未造成土地閑置﹔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無爭議﹔經營性房地產不在范圍內。

企業以不動產作抵押進行續貸時,《意見》明確,可將前一筆貸款已經設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和新一筆貸款需要辦理的抵押權設立登記一並受理、同步審核、分別登簿,實現不動產抵押權注銷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無縫對接。

《意見》對當前分割登記土地的強烈意願也作出了回應。(見圖示)

分類處置妥善化解

根據《意見》,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或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企業遷建過程中,許諾企業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規劃調整、產業政策調整等政府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用地手續不全的,相關政府應組織綜合評估,研究提出解決辦法並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對民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續不規范的,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后,對符合補辦相關手續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補辦用地手續應統籌增減挂鉤、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挖潛指標,充分運用節約集約利用自然資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利用的有關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給。符合現有國家協議出讓政策的,可為民營企業辦理協議供地。具體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用地手續不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的項目,經實地核查,無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且不影響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規劃相關技術標准、與周邊用地和建筑無利益糾紛,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現狀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

對其他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的建設項目,民營企業應按照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允許保留且符合規劃有關規范標准的建設工程,可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

《意見》要求,對企業在完善土地房屋產權手續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審批等違法失信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失信民營企業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責編:聶俊穹、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