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朋友去外地出了个长差,其间某执法单位对他下达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发给他住所的邮件也被退回,执法单位最后登报公告送达。等他回来后,发现处罚认定事实存在巨大错误,但因为刚好过了起诉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文书的送达,乍看是个小问题,几乎每本法律教材涉及到送达一章,都会草草带过。但恰恰就是这个小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巨大利益,是权利行使的总开关。有瑕疵甚至错误的送达,有可能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是无法回避的硬伤。
由于行政法体系没有单独对送达作出规定,相关操作直接参照民诉法执行。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应该说比较完备,有两个特别重要的点:一是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选项,二是通过法的修订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之所以是最后选项,是因为公告送达本身的确存在固有的缺点。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悉,与其他送达方式不同的是:公告送达只是推定知悉。也就是说执法者通过在报纸、网站刊登、在公告栏张贴等方式,认为当事人有较大的概率看到这些信息,从而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但是,这个概率有多大呢?立法并没有技术数据的支撑,事实上也不可能依据数据作出规定。从实践来看,概率不会太高。农村人很少订阅报纸,城市人也不会没事去执法单位门口研究公告栏。所以,公告送达是一种没办法的办法,与其说是作出一个事实行为,倒不如说是履行一个法律程序。
在信息化时代,手机的普及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带来极大的便利:快捷、经济、效率、简便。民诉法修订版中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但限定了两个条件,一是需当事人首先同意,二是某些重要的法律文书不可以。这种限定也有道理,毕竟刚刚尝试,电子送达也有一些风险和困难,比如怎样确定信息的确传输成功?送达回证如何解决?如何防范黑客病毒的破坏?等等。步子一开始迈小一点,稳妥一点,让实践和时间去检验,逐步解决问题,修复bug,比如安装电子送达软件、提高保密技术等。过一段时期,有了足够的经验,限定就可以逐步取消。
电子送达有一个特点:它除了类似传统直接送达外,还暗含了留置送达。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愿不愿意接收这个文书,这个文书事实上到了他的手机上,法律上认定他接收了。但这也需要一个前提:执法者需要知道当事人准确的手机号码。
现实中有的当事人拒绝提供手机号码,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搞拖延战术;有的民事案件,原告故意告知法院被告的一个虚假号码,以达到无法有效送达被告缺席审理判决的目的。
其实这在技术上并不是问题。目前我国手机已经全部实名制,通过各手机运营商能够迅速准确地查到个人的手机号码。唯一的障碍是,目前我国除了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查询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并未得到立法授权查询。未授权的原因也许在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手机号码是隐私吗?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手机号码并不保密,家人亲戚朋友熟人都知道,在很多场合比如办卡、登记等都会大大方方地写下自己的手机号。当然,对于少数名人或者具有特殊背景的人而言,这算是隐私,被公开会引来一些麻烦。所以,在有效执法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做到平衡,做到效果最优,尚需仔细斟酌。
信息时代,日新月异,是机遇也是挑战。送达这个老问题也需要有新办法,跟上新形势,解决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