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日照8月30日讯(通讯员 李成 袁梦)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信用卡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在着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就像下面我们要讲的这个案子。
“赵玲是吧,请你跟我们走一趟吧。”正在日照某银行办理信用卡解冻业务的赵玲面对眼前突然出现的民警,心里咯噔一下,心想,担心的事最终还是发生了。
2018年11月份,和赵玲一起做中介业务的路飞闲聊时谈到自己最近做的一笔赚钱买卖,只要找到合适的客户办出“货”,一次即可赚几百到几千块钱不等,听到能赚这么多钱,不禁让赵玲动了心。
可到底是什么“货”能来钱如此之快呢?
按照路飞的说法,他将信用卡、相应的U盾、手机卡、网银密码等信息称为“货”,只要以赵玲把“货”提供给他便可从中赚钱,个人信用卡一套“货”可赚500元左右。
“路飞让我和客户说信用卡这些东西是用来拿去做贷款的,实际路飞拿去干什么用没有和我说,我听到能赚钱就同意帮路飞找客户了。”赵玲说道。在金钱的诱惑下,赵玲以朋友需要借用信用卡走账为由,将好友陈强名下3套银行卡,及密码、u盾等信息资料卖给路飞。
2019年1月14日,赵玲接到路飞的电话,说经她办理的一个叫刘磊的日照某银行的网银被锁住了,必须让他本人到开户银行把这个网银解开。1月16日一大早,赵玲便同刘磊来到日照某银行办理信用卡解冻的业务,没想到却遇上了早就等在这里的民警,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2019年5月17日,开发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赵玲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依法提起公诉,6月25日,赵玲被开发区法院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包含日常所说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储蓄卡等,贪图小利倒卖他人的信用卡,甚至将他人信用卡无偿提供给自己之外的人,都可能会构成犯罪,本案就是因倒卖借记卡触犯了刑法的事例。
因为信用卡内记录了开卡人的完整信用卡信息资料,按规定信用卡开卡人与持卡人应当一致,否则这些信用卡一旦落入其他犯罪分子手里,轻则直接给开卡人造成巨大损失,重则这些信用卡可能被直接用于诈骗、赌博、走私、洗钱等犯罪,也可能这些信用卡的资料被用于伪造信用卡然后再用于犯罪,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刑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发现买卖等非法提供信用卡资料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及时消除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产生的隐患,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