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是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信息渠道。党和政府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信访和举报。但是,个别人员因私人恩怨,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或道听途说,主观臆造;或为达到不合理诉求,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等。这些行为,滥用了公民的监督权,损害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执纪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于情有悖,于理难合,于法不容。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信访举报秩序,打击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维护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信访人和举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恶意举报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实施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劝阻、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共党员实施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除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予以党纪处分;公职人员实施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的,除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政务处分;
(三)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除按前两项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四)实施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去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实施上述第一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继续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五)幕后操纵、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采取跳楼、跳河、攀爬物体、自焚等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的,以及与境外勾联或者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违法信访行为的。
党纪国法神圣威严,绝不是别有用心者的私器。因宗族矛盾、争权夺利、个人恩怨恶意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惩处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对信访举报开展双向调查,既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绝不让恶意举报者阴谋得逞。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依法行使举报权、信访权。同时正告个别人员,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敬畏道德法纪。否则,绝不姑息,严惩不贷。
特此通告。
中共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