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IT科技资讯平台,关注科技、手机、电脑、智能硬件、电脑知识!
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 > 科技行业 >

[公告]迅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

导读:

[公告]迅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20:36:46 中财网

[公告]迅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

时间:2018年12月25日 20:36:46 中财网

[公告]迅游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2月)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
会许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
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
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
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
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至少2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
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7、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1)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 6 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

15、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18、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0、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2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24、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13、(10)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并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
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
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6项所指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九条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九条规定。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7项所指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第6项中的“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重大事件履
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意向书、协议
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
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
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
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五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五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七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
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六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
接待机构。


地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7栋7层


邮编:610041

电话:028-65598000-247

传真:028-65598000-247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章 处 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或《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