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在鲁高新技术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说明
(一)政策说明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经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台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报条件
在鲁台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申办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3.提交材料。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专家评审。认定机构收到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认定报备。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公示公告。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具体优惠政策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在鲁台资企业与其他居民企业享受享受同样政策和待遇,无其他优惠政策。
(六)服务窗口和办理时限
服务窗口: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时限:参照当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七)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网站
政策咨询:0531-66777329
相关信息查询可访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站(网址:)。
来源:经济处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