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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银保业务新发展

导读: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银保业务新规《商业银行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银保业务新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作为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对银保业务发布的监管办法,新规备受关注。新规对银保业务开展会产生哪些影响?在科技赋能、回归本源条件下,银保渠道发展将呈现怎样的趋势?

  新规涵盖银保业务全流程

  新规全文共70条,其中有实质性规定内容的条款有60余条,核心内容又可概括为30条。

  按银保业务开展的前、中、后端划分,前端主要是业务开展前的制度约定,包括合作资质要求、签署总对总(或一级分支机构)间协议、业务核算、佣金结算、佣金入账、建立台账、制度与档案管理等。中端对业务开展流程做了规范,明确了业务人员培训、文件公示、产品宣传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合同、保单填写、保费收取授权、犹豫期划定、开设销售专区、保障型产品20%比例要求、网点合作期限及数量、不得驻点销售、转委托业务;不得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保证客户信息完整、实施可回溯管理以及审慎经营“八不得”、代理保险业务“十不得”等事项。后端则涉及投诉处理、应急机制构建、数据报送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内容。整体上,新规涵盖了业务开展全流程。

  从参与主体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视角看,新规中单独提及保险公司的条款仅10余项,对二者皆有约束的亦相对较少,其余皆为对商业银行及网点的规定。销售端的规范,无疑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按照引导类与禁止类(即明确出现“不得”或“严禁”字样的条款)区分,新规中单纯引导类条款极少,基本都属于强制性要求;而明确禁止类的事项有约30项,“强监管、严监管”属性彰显。

  与2006年以来,原银监会、保监会出台的各项涉及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相比,尽管此次新规新增内容主要是一些流程和细节方面的规定。相对而言,新规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全面、细致和严格的要求,服务于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和手续费“小账”问题的指向性明确。

  险企需做好三方面考量

  在银保监机构合并背景下,新规打破了原有部门割据,有助于组织实施和强化考核。中长期看,新规对规范和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重要重大。但近期看,新规体现的延续性,使其对整体业务开展的影响较为有限。当然,具体影响程度还要取决于政策执行力。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新规影响:

  首先,对于外界颇为关注的手续费“小账”问题,新规双管齐下,试图根治顽疾,但效果有待观望。由于保险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银行端的强势地位以及长期形成的、短期难以撼动的利益格局,新规的出台,会使一些激进型公司“拼费用”做法受到遏制,一些“灰色地带”范围被压缩,但很难完全消失。规范佣金管理仍是一项长期的攻坚战。

  其次,新规中银保渠道“回归保障”的初衷有助于业务转型,但过程充满不确定性。“20%的保障型产品占比”硬性要求以及明确涉及的保障型产品范围,若严格执行,将大幅提高银行端保障型产品销售积极性,强化银行网点对销售人员培训力度;从近年来银保渠道转型情况看,各家公司都认识到长期保障型产品的价值,加快产品结构调整,但进展并不顺利,一些名义上的长期产品有名无实。

  再次,新规在合规操作、技术支撑方面的要求,对保险公司加强相关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新规明确了严格的退出机制,对银行端具有一定震慑,督促银行加大合规培训力度,各网点也有依托保险公司加强业务人员合规培训的诉求;此外,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确认、保费自动扣转以及相关互联网业务的规定,或将提高银保业务系统对接标准,倒逼保险公司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最后,新规在对合作网点明确限定“同一会计年度不能超过3家”的同时,未规定互联网端的业务合作范围,事实上为网络端开展银保合作设置了“白名单”,对目前主要依靠网络渠道完成出单的银保业务开展模式是一大利好。此外,对客户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险公司解决长期以来不掌握客户信息的窘境。

  基于以上影响,开展银保业务的险企要重点做好三方面考量:一是在全面规范佣金费用条件下,考虑如何对一线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作出调整;二是在盘点既有产品及业务结构基础上,考虑如何配合商业银行完成“销售保障型业务占比不得低于20%”任务,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保障型、高价值产品占比;三是在满足银保业务系统对接升级需求、对银保客户真实数据“二次利用”方面,考虑如何提升保险公司技术支撑能力,强化科技赋能,实现大数据精准开发与营销。

  新规下国内银保业务是否沿袭旧路

  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银保渠道业务并非主要渠道,其发展轨迹具有独特性,但严监管后的走向对国内银保业务有一定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