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除了传统的高频、跨期、套利等技术应用之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先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已经让金融和生活实现无缝对接。金融科技的出现不仅可以有效地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还能完善对财务与金融的风险监控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升金融的稳定与普惠。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特有风险,比如P2P、比特币、客户信息安全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规范,将影响金融科技的功能发挥,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今天(7月11日) ,齐鲁财富网就金融科技监管有关问题采访了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钦点智库理事长陈柳钦教授。
齐鲁财富网:金融科技在带来业务发展创新的同时,也使得业务范围不断突破原有边界,金融风险出现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同时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更加突出,信息安全挑战也日益严峻。请问这些问题给金融监管提出哪些挑战?
陈柳钦:当前,以技术驱动金融发展,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创新已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新兴技术被应用到金融领域,从而衍生出多种金融业务及商业模式。金融科技是金融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既不应该神化,也不应该轻视。如何在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又不扼杀合理的金融科技创新活动,是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在微观层面,金融科技并未消除传统金融风险,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高杠杆等微观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宏观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顺周期性、系统重要性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可能会增加信息科技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现有银行盈利模式形成挑战。在系统层面,金融科技可能会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更滋生了网络风险、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法律与监管风险,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从而对监管有效性提出了挑战。这都要求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密切关注金融科技的发展变化、潜在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适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与金融创新相伴的则是金融科技监管,即转变传统金融监管方式,实现实时化、信息化及全景化的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时间尚短,但是金融科技发展速度较快,金融科技的“信息技术风险”“数据化”“技术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构成挑战。一方面,金融科技业的大部分不处于监管框架之中,有些处于监管的交叉地带。这就造成了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监管之间出现了一定的紧张关系。金融科技给一向“中心化”的金融监管带来“去中心化”的压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本质都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这些服务和银行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服务既可能形成补充,也可能形成颠覆。金融科技带来的这些变量弱化了监管俘获的动力,影响了监管逻辑和监管因素序列。另外,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传统金融监管能力无法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现实,传统金融法制无法有效调整新型金融科技社会关系,传统金融监管手段无法胜任金融科技监管之需,导致金融科技发展倒逼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与金融科技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以及监管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问题,对原有金融科技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与升级。
(李鹤 摄)
齐鲁财富网:由于金融科技是新生的金融业态,尚未有固化的经营模式、成熟的规制机制与监管体制,我国当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法规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不足,欠缺技术支撑,致使监管实效大打折扣。请问金融科技时代监管存在哪些缺位?
陈柳钦:在金融监管的历史长河中,“放松监管—创新过度—金融危机—严格监管—压制创新—放松监管--”循环更替彰显了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难题,其在金融科技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尤为突出。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所内含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甚至诱发系统性风险之可能,迫使监管者必须予以有力回应。然而,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造成金融科技还面临着多方面的监管缺失。
第一、多重监管主体导致监管的碎片化,致使监管套利盛行。金融科技涉足多个行业,通常很难将金融科技监管权配置给单一的某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主体的多样性,会导致监管权力的重叠,监管执法尺度不一,监管效率低下,此举在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二、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应归属何种监管机构难以厘定,令监管空白或监管竞争现象凸显。目前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方式进行机器训练,构建风控模型,技术上存在一定限制,很难进行真正意义的再回溯。同时,用此类算法“浇灌”出的模型能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也仍有不确定性。在许多情况下,新产品或新服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归口何种监管机构无法确定,在实践中要么表现为监管空白,无人过问,要么因为监管竞争,导致监管冲突。
第三、监管机构对金融科技未能提供清晰易懂的监管指导,监管沟通协调机制不畅。规模较小的金融科技企业对现有的法律往往缺乏认知,在未有专门培训的情况下,很难真正领会法律的要旨。倘若双方缺乏共识,欠缺共同交流的基础,那将进一步激化双方已经存在的分歧。此外,如果缺乏监管指导、缺乏授权程序,与监管机构缺乏有效联络,将会更加令金融科技企业茫然不知所措。
齐鲁财富网:安全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创新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动力。因此,既要释放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活力,又要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实现创新和安全的统一。请问如何做好金融科技监管的顶层设计,创新监管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
陈柳钦: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金融科技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与技术的关系这一经典命题的再现。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技术”、“互联网”这些中性概念与“金融”这一负外部性很强的概念合在一起,能产生我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正“外部性”。传统监管框架下的模式与思维方式难以适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我们应从源头出发,科学规划金融科技监管的顶层设计,构建涵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格局,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从供给端与需求端共管共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