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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科技及时任董事长收警示函 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导读:

  中国网财经10月3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

  中国网财经10月30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行情300256,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科技”证券代码:300256)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9年2月22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84,646.28万元;2019年4月23日,星星科技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169,895.81万元,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先玉、总经理潘清寿、董事会秘书李伟敏、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星星科技、王先玉、潘清寿、李伟敏、陈美芬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玉、潘清寿、李伟敏、陈美芬: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9年2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84,646.28万元;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169,895.81万元,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王先玉、总经理潘清寿、董事会秘书李伟敏、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先玉、潘清寿、李伟敏、陈美芬予以警示。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