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19〕7号
一、当事人情况
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岛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曾小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节能技术研发;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2013年07月02日至2033年07月01日。登记机关: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72860165N。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8月3日,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市营商办“衢营商专交(2018)28号交办单”,交办事项为“衢州混凝土行业涉嫌垄断”,该局当即向我局汇报并开展前期核查,10月31日,总局批复授权我局立案查处,12月14日,我局根据总局批复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8年4月,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起草了《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之后当事人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闰公司)与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商公司)、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山公司)、衢州金厦非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公司)、衢州鑫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衢州天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公司)、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隆公司) 经磋商达成《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约定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市场配额机制,其中5月份衢商和鑫业公司占市场份额的27.4902%、虎山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4.2451%、金厦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4.2451%、园闰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3.7451%、山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3.7451%、天广公司占市场份额的11.5294%、开隆公司占市场份额的5%。因开隆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其市场份额逐月递增,直至第一年达到8%、第二年达到9%,第三年达到10%,其每月增加份额部分由当事人等其他七家公司按比例承担。《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还约定,500方以上项目承接,必须经事先预分配后再签订供货合同,500方以下的项目由各家销售经理通气后决定由哪家做;约定价格按衢州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下浮2-8个点之间。为保证《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履行,还约定建立月度会议碰头机制、实行总经理行业维护风险金制度(总经理个人交纳100万元,月息2分,利息由行业共同承担)、实行奖惩机制、实行调拨金制度(超出配额销售的企业需按照100元/立方米的价格对未达到生产配额的企业进行补偿,一月一确认,满一个季度则无条件如数划拨,现金支付按80%不含税,承兑票据支付按85%不含税)。
《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达成后,当事人及衢商、虎山、金厦、鑫业、山河、天广、开隆公司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召开碰头会,会议对每家公司5、6、7三个月的实际供应方量、市场份额、收支的调拨金进行了确定,还对各公司5、6、7三个月在谈或已谈成的项目进行了备案,并形成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均由各公司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签字确认。其中按照市场份额及各公司实际供应方量,计算出5、6两个月各公司收支调拨金如下:虎山公司支付1371164元给衢商公司,金厦公司支付852132元给衢商公司、支付244171元给山河公司、支付126938元给开隆公司,园闰公司支付863532元给天广公司、支付1167217元给开隆公司。上述6笔调拨金各公司已与2018年7月底8月初完成实际支付,支付金额根据《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现金支付为会议确定金额的80%。其中7月26日虎山公司以泵送费的形式支付衢商公司1096931.2元,7月30日金厦公司通过该公司副总经理张育标个人账户以调拨金名义分别支付衢商公司出纳吴兴梅个人账户681705.6元、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达清个人账户195336.8元,7月30日金厦公司通过该公司出纳汪志娜母亲池三妹个人账户以调拨金名义支付开隆公司出纳吴萍个人账户101550.4元,8月2日园闰公司以5月、6月调拨金名义分别支付天广公司市场部经理王云飞个人账户690825.6元、开隆公司出纳吴萍个人账户933773.6元。上述6笔资金往来金额正好是约定应支付5月6月调拨金的80%。(总计约定应支付4625154元,实际按照80%支付3700123.2元)。7月份调拨金因案发未实际支付。
另查明,当事人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销售额为99896432.39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外围证据材料,2018年8月相关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询问调查笔录16份及部分混凝土买卖合同:证实市区现有7+1家混疑土供应单位存在通过内部协商,划分市场份额、统一价格等涉嫌垄断行为,新上项目客户去联系混疑土企业时,非内定供货企业一般会找理由推脱拒绝供货,且每家混凝土企业价格基本一致。
2.2018年9月4日现场检查从开隆公司取到的《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证明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从2018年5月开始分配各自的市场份额、统一价格、划分新开工的项目,以及如何保证份额、价格、项目划分实施的措施,比如通过调拨金等。
3.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三份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开会确认各公司5、6、7三个月的真实供应量,以及按照各公司每月的供应量和《行业自律公约》上规定的市场份额计算出的每家公司5、6、7三个月进出的调拨金。
4.三份项目分配名单:证实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当事人与其他7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会议中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对5、6、7三个月各公司在谈或已谈成项目进行了备案或分配。
5.衢商公司便签纸一份:证实2018年5月6月8家混凝土公司之间调拨金收支金额及收支对象。
6.2018年9月4日开隆公司现场检查笔录:证实《混凝土行业自律公约》、2018年6月14日、7月18日、8月16日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1份衢商公司便签纸系从开隆公司总经理郑志刚办公室取得,并由开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昌华签字确认。
7.2018年9月17日虎山公司市场部经理范金江、2018年9月21日金厦公司市场部经理黄雁、2018年11月10日园闰公司销售部经理刘济敏、2018年12月4日衢商、鑫业公司销售部经理毛建平、2018年12月6日天广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蔡炬声、2018年12月7日山河公司销售部经理徐俊、2018年12月14日开隆公司销售部经理郑东理询问调查笔录:证实老7家加上开隆公司的市场部或销售部经理分别于6月14日在开隆公司、7月18日在衢商公司、8月16日在虎山公司就各公司5、6、7三个月的实际供应方量、市场份额、收支的调拨金、2018年5月6月各公司之间调拨金收支金额及收支对象、各公司每月在谈或已谈成的项目情况开会协商确认,并形成3份会议纪要、3份项目分配名单、1份衢商公司便签纸,各市场部经理对3份会议纪要和项目分配名单签字确认。
8.杨芳、郭红丽、张育标、池三妹、吴兴梅、姜达清、吴萍、王云飞银行账户对账单及相关财务凭证,证实各公司5月、6月调拨金收支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