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3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盛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缉不罚字〔2019〕00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不罚字〔2019〕0006号
当事人: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炎顺
海关代码:3401910273
当事人:上海威盛报关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李美华
海关代码:3122280217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威盛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气体导流板170千克,申报价格CIF21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869099,对应进口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税率16%,进口报关单号221020181000129517。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价值CIF210000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1552828.2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92764.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8年10月30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后向海关主动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发票等为证。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威盛报关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