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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

导读:

  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建议

      (一)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建议

      (一)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

      一是建立多主体联动的电子商务生态。通过政府支持、平台牵头、企业参与,形成合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挥大型龙头电商平台企业主导作用,在已有跨境电商业务基础上,进一步向更大范围开放平台、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我国外贸企业积极融入本国平台搭建的生态体系,争取率先形成规模经济,抢占平台企业和外贸制造企业双方面先发优势。支持国内有实力的电商企业通过投资或并购积极走出去,提前布局,开展海外营销、属地化服务。探索面向当地市场的电商平台,更好贴近当地市场需求。鼓励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采购行为由小批量多批次的采购逐步转向大规模、集中采购,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优先发展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和跨境电子商务旅游等优势领域。

      二是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下拓展。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各类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空港经济示范区等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B2B 出口业务,布局覆盖无人便利店、全球精选店、智能无人柜等多形式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下经营实体,实现消费者即买即用的购物体验。

      三是完善跨境电子支付体系。推动建立覆盖全球的网络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尽快实现不同币种间的便捷、安全、低成本的交易结算。

      支持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企业在更广范围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通过税收减免和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中国支付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利用WTO 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协商体系,帮助支付企业克服国际化阻力。

      四是提升物流通关服务能力。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化水平,实行出口“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和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依托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大海外仓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批量发货,降低跨境运输成本,缩短当地配送时间,提升客户响应速度。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物流企业与跨境电商企业合作,加快发展航空货运,培育壮大跨境物流体系。国内企业与当地物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货物的跨境流转。

      (二)拓展数字贸易广阔发展空间

      一是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互联互通。加强信息通信合作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双边、多边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共商与议题会晤,推动各国信息通信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紧密衔接,加强与国际组织间合作。聚合各方力量,通过共同投资、联合建设等形式开展合作,推进跨境陆缆、海底光缆建设,解决跨境多边协调难题,合作发展空天一体信息通道,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广泛覆盖。

      二是共建共享数字化发展成果。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媒体等信息化服务覆盖与应用。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形态产业开发合作,如智能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信用经济、绿色经济、蓝色经济等,构建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等,引领全球创新发展方向。

      三是推动传统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把握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实现传统外贸数字化转型。推动传统外贸企业战略转变,将核心业务转移至跨境电子商务。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市场方向转变,外贸企业应当果断调整市场方向,努力开拓新的市场,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积极拓展以非洲、东盟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支持企业拓展海外业务布局,增设海外机构和业务网点,鼓励企业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加快融入国际创新体系。

      四是加快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我国应从战略高度上认识到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完善数字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和发展环境。构建数字服务产业体系,以具有远程网络交付潜力的服务为重点,加强商业模式、生产模式、服务模式等创新,构建开放生产组织体系,形成网络化、集群化协同分工格局。完善数字服务产业发展环境,打造便利、高效的线上服务传输渠道,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及通过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数字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服务贸易分工,形成专业化、规模化优势,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完善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制度

      一是健全数据开放法律法规。在顶层制度层面,加快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数据市场化的指导意见,注重数据价值的挖掘和利用,实现数据安全与价值的平衡统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市场化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明确数据市场化的监管底线,即数据监管的通用规则,各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是明确数据权属。产权清晰界定是数据开放和市场化的基础,是国家和企业获得数据开放收益的依据,是保障数据开放安全的前提。

      扫清数据市场化应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障碍。我国政府数据权属关系需要在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方面分别构建不同的框架,数据主权需要考虑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数据权利需要考虑数据人格权和财产权。要明确国家对数据的主权和管辖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有序、有度地开放相关数据资源。

      三是建立数据收益补偿机制。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通过挖掘、处理和分析数据,能极大改善原有数字服务和创造出新的数字服务。当前,全球数据要素市场尚不健全,一些国家对外输出大量数据的同时却无法从中获得回报,数据创造出的价值几乎全部被数字服务提供商及其所在国所取得。全球性的数据收益补偿机制亟待建立,确保数据像其他贸易品一样能从流通中获益,保障数据输出国的应有权益,调动各国数据开放和流通积极性。

      四是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防护等制度,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加强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进防泄露、防窃取、匿名化等大数据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促进网络信息安全威胁数据采集与共享,建立统一高效、协同联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四)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积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维护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推动中国自贸区建设,以自贸区为抓手,加强区域之间的贸易协作,探索国际贸易新规则,推动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建立。积极主动地参与双边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坚持开放进程和发展导向,尊重发展中成员的合理诉求,在技术进步、商业发展与各国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实现平衡,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成果。

      二是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在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和重要领域,发挥骨干企业和网络社会组织积极性,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推动构建平等互尊、协同共治、创新发展的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新秩序,扩大我国国际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三是构建合作共赢规则体系。中国应主动在双多边对话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加入数字贸易议题的讨论,在摩擦中寻求合作,在合作中争取利益。深化国际合作,在充分研究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相关服务市场开放,引进更多优质的数字服务,加快本国产业数字化转型。保障本国利益和政策空间,研究分析各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与规则主张,加强与处于相同发展阶段、有着相似述求国家的对话,推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向更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

      四是强化数据保护与管理。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防护等制度,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加强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推进防泄露、防窃取、匿名化等大数据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促进网络信息安全威胁数据采集与共享,建立统一高效、协同联动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五)营造数字贸易良好发展环境

      一是优化数字贸易监管服务体系。打造协同治理体系,政府部门应建立高效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社会各界通过建立互联网行业多方治理机构,就热点、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研讨蹉商,推动建立政府依法管理、社会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创新政府监管手段,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多层级信用体系,对各主体行为进行高效约束,加快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积极发展第三方信用服务,建立各平台间的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提高个体失信成本,共同促进业态的健康发展。在开放环境下探索新监管体系,要扩大开放,遵循《外商投资企业法》,进一步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扩大增值电信业、电子商务等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要完善监管,制定存储本地数据负面清单,制定跨境流动数据负面清单,强化平台垄断监管治理,强化数据要素市场监管治理,要保障安全,加强数字服务供应链安全、关键数据安全、市场体系安全等方面的研究,同时根据技术发展特点,迅速调整法律法规。

      二是充分发挥金融服务支撑作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多边开发机构等投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应用,引导商业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社会基金向数字经济领域投资,鼓励公私伙伴关系(PPP)等参与形式。设立跨境电商产业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政府+银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模式,建立跨境电商融资服务风险补偿分担机制。推动降低中国资金的成本,鼓励银行、信保等机构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是完善应对国外壁垒的支撑体系。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可借助WTO、FTA、BITS 等谈判机制,推动解决网信企业在海外拓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歧视性监管及不公平待遇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建立针对数字贸易的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对基本规则的研究跟踪,定期发布报告,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基本情况支持。扶持成立一批高水平的法律、公关及相关服务机构,使企业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专业援助。

      四是完善国际综合服务支撑体系。建立政府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各国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为企业提供可靠、权威的国内外市场需求、投资环境、宗教文化和法律法规等信息。建立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服务联盟,引导联盟成员在融资融智、技术创新等方面协同合作,拓展国际信息化交流合作渠道。建立企业走出去数据库,动态收集、滚动更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经济开放程度、双边关系、当地税制等信息,服务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国际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与其它国家相关机构、驻外使领馆的沟通协作,为数字贸易企业提供更多信息和指导,规避风险。

      五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政府间合作,加强数字贸易领域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和技术的了解,为我国民营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充分利用各种区域组织、国际组织和多双边交流机制,如“一带一路”、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国际电信联盟、中美互联网论坛、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等,为我国企业宣传推广其优势技术、产品和服务创造机会,减少观念误区。共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区等,切实推进园区内各国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等相关产业的投资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同时,结合数字贸易企业全球化重点需求并综合考虑国际科技合作总体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海外科学研究基地。

      六是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基础教育为先导,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为主体,继续教育为补充的多层次数字化人才培养体系。聚焦数字化前沿方向和关键领域,依托国家“千人计划”等项目,培育数字化领军人才。支持高校根据需求调整专业课程,围绕物联网、智能制造、“互联网+”等新领域,重点培养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方面的融合型专业人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电子商务、O2O 全渠道营销等数字化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加强在职员工数字技能培训,完善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制度,鼓励企业加强一线员工信息技能培训和职业规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