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19:06:29 中财网
原标题:北矿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1〕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上市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
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完整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
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职务、知悉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之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九条和第
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门领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提
醒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简称:北矿科技 证券代码:600980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注意事项(注1):
序
号
内幕信息
知情人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与
公司关系
(注2)
职务/岗位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注3)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注4)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5)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6)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填写说明: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填写公司内部、股东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
注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6、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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