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微金融领域,“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平台+小微企业”的三方模式逐渐得到市场认可,成为首选的金融科技赋能方式。
金融科技能有效缓和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进银企关系,实现金融业务模式的升级换代和普惠金融的破局。它一方面有助于银行提升经营效率和客户满意度、忠诚度,精确计量和控制风险暴露;另一方面也使更多的金融资源下沉至被排除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三农、小微等客群,并降低其高昂的综合融资成本。
目前,主流的金融科技赋能方式有以银行为核心的开放银行模式和以科技企业为核心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模式两大类。部分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银行会尝试自设金融科技子公司,自主发展信贷科技,以把握主动权。但大多数银行因缺乏相关资源禀赋,往往需要借助外力,与第三方的金融科技平台先行组建市场联盟,将引进的前沿技术和理念逐步内化为自身资源能力,从而实现弯道超车。
在小微金融领域,“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平台+小微企业”的三方模式逐渐得到市场认可,成为首选的金融科技赋能方式。它能帮助中小银行找准定位,回归主业,快速搭建起科技小微、智慧小微的基础设施,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局。
疫情冲击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
近年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和规模增长迅速,外部融资需求较为迫切,且对实体经济贡献突出,但所能获取的金融支持却往往相对不足。
小微企业约占各类规模企业总数的90%,贡献了近50%的税收、60%的GDP、70%的科技创新和80%的就业。第四次经济普查显示,2018年年末,我国有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占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吸纳就业人员2.3亿人,在所有企业法人单位的就业占比达79.4%。
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的地摊经济亦是各大城镇的风景线,以及吸纳流动人口就业的亮点,更是发展夜经济的重要着力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同期,我国个体工商户7137.2万户,从业人员1.5亿人,相关贡献不逊于其他小微企业法人。
然而,相较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尤为突出,外部融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满足。这一方面受制于小微企业自身的不足,如缺乏高质量的抵押资产、经营稳定性较差、异质化程度高、信息不完备等。另一方面也与金融体系的不完备密切相关,如多数银行仍依赖于重资产担保来控制风险,以及传统模式下居高不下的人力成本、漫长的审核周期等经营性因素。
特别是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与银行同时遭遇系统性的外部冲击,经营不确定性加剧,融资环境显著恶化。疫情冲击下,多数小微企业入不敷出,现金短缺问题暴露,急需获得流动性支持。如果金融供给迟迟不到位,其日常经营将难以为继,进而对就业市场和经济增长造成巨大冲击。
当前,稳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已经成为先于经济增长目标的首要任务,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不久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了“六保”,即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其中,市场主体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是经济运行最基本的单位。如果市场主体因为疫情冲击而“枯萎”,那么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就可能从短期发展为长期。我不久前还多次提出,“保市场主体”就是最大的保就业、保民生。
“银行+平台+企业”的金融科技三方模式应运而生
近期,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的融资+信息服务的新业态、新模式兴起,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其相较于银企二元结构的传统信贷模式,有两大显著特点:
首先是信贷服务的普惠化。一是服务对象更为下沉。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放贷主体大范围扩充。以中小银行,特别是遍及城镇乡村的各类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等为主。三是业务模式也更为亲民。以解决短(期限短)、小(额度小)、频(频次高)、急(经营性、流动性)的个性化融资需求为目标。
其次是更为多元的企银生态。一是市场主体更为丰富。参与方往往不再限于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还存在着一系列第三方的金融科技平台主体。二是专业分工更为细致。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科技企业专注信息服务及场景、生态的开发和建设。
在引入第三方科技公司作为核心共享平台的同时,金融服务由传统的“信用中介+信息中介”一体的内部融合形式,逐渐转化为“金融+科技”相对分离的外部协作模式,实现了数字化的再造。金融与科技、信用与信息的业务边界将变得更为明晰,相互组合以实现交互赋能的方式也更为灵活,更能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和复杂多变的激烈竞争市场环境,且真正做到了以客户为导向,实现自动化快速审批和到账等的融资便利。
金融科技平台是金融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延伸
多方协作的金融科技开放平台模式实现了金融业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再平衡,也是风险与效率的再平衡。从而使金融科技平台能够专注于成为信息中介,而不过分跨界涉入信用中介职能,规避业务风险。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在其中起中介桥梁作用。这个中介作用可划分为两类:一是信用中介,二是信息中介,笔者早在多年前就首次提及。
所谓信用中介就是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以自身作为信用的担保,保证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安全,承担起控制贷款风险的职责。而信息中介则是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金融从一开始就同时具备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这两个职能。
金融科技平台是金融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延伸。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金融科技有助于强化“信息中介”的职能,使金融机构能全面地了解客户信息,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更加精准、高效地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
金融科技平台并非局限于一类特定类型的互联网企业,而是金融科技生态链上的一系列科技企业组合。它可以是大型互联网企业持牌的类金融企业,如同属蚂蚁金服的阿里小贷等网络小贷;也可以是这些公司背靠的母体,如各类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资讯平台等流量和数据平台;还包括那些曾经深度介入互联网金融,但现在已转型科技业务的新型金融科技平台,如信也科技等金融科技企业。
金融科技平台可以弥补目前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