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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观点是什么?

导读: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观点是什么?: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观点是什么?: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法的本质
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
1.他人之物,不得妄取;
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
3.有约必践;
4.有害必偿;
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
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首先是个大哲学家,在法哲学方面,他与霍布斯有着一致的进路,即人性→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家与法的起源。但他之所以属于民权主义自然法一派,是因为他认为:
第一,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的仅仅是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权利而非全部权利,在人们保留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权(尤其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和重新缔约的权利;
第二,在政府的目的方面,霍布斯认为首先是维护和平与安全,而斯宾诺莎提出自由乃是政府旨在实现的最高目标,一个好政府会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
第三,主权者受自然法限制,其权力范围有限。

霍布斯:
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他完全服从自然律。自然律原是中世纪的概念,指神圣的道德律。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自然界失去了宗教的和伦理的属性,自然律也由道德律变为关于趋利避害的人的自然本能的规律。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霍布斯进行论证的第一步,是提出“自然状态”学说。他把自然状态解说为国家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发展时期。在这种状态中,各人只顾满足个人的需要,凡是为了满足个人生存需要的东西,都可以占为已有。这被称之为“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运用,势必使得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或“人对人象狼一样“的状态。他提出,这种人与人之间相互敌视的战争状态极其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他指出,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就必须改变这种状态。于是霍布斯又提出了他的杜会契约论学说。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是:把“元首”排斥于订契约的范围以外。他提出,统治者(“元首”)不属于订契约的一方,因此其行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绝对权力,臣民对之则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任何反抗的表示。试图推翻和杀害“元首”是最大逆不道的罪行,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洛克:
在霍布斯等人的影响下,洛克对自已的社会政治思想的阐述,同样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其出发点和理论形式。但他的说法,与霍布斯有所不同。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洛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个,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违法者应当受到审判和处罚。人类为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只有相互协议,“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把它交给公众一致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即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国家的建立。   

普芬道夫: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反映了当时德国的现状,一方面英国、荷兰等国已经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另一方面德国 仍处于分裂之中,因此,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学思想,成为具有过渡性质的自然法学。
他赞同霍布斯的自爱自利的人性观,也同意格劳秀斯的渴求社会生活的人性观,并把从这两种人性观所推演出来的两种自然法原则整合成一条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为此,他还强调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普芬道夫同样是社会契约论者,与众不同的是,他的契约有两个:第一个是人们之间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而缔结一个永久共同体的契约;之后还需订立第二个契约,即公民与政府间的契约,据此,统治者宣誓满足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公民则承诺服从统治者。比霍布斯有进步的是,普芬道夫指出,对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而非道德指南。但他终究畏缩不前,认为统治者遵守自然法的义务只是一种不完全的义务,只有上帝才是自然法的复仇者,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无权反抗违反自然法的君主。 所以,普芬道夫也属国权主义自然法一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