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凌晨1时许,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接周某报警,称其同事李某被人打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调查情况。经调查,4月24日晚11时许,樊某到冀州区某路的养生馆做按摩,消费200元,做完按摩后樊某不但没有结账,还以自己需要买食物为由,欲逃走。服务员意识到樊某想赖账,于是拒不开门,无奈之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经调解,樊某同意等次日家里来人送钱后再离开。当民警离开后,樊某意识到父母不会同意来送钱,于是萌生了再次逃跑的想法。凌晨3时许,樊某趁服务员打电话之机,跑出养生馆,店内另外两名服务员见情况不妙,立即追赶,制服途中樊某将服务员李某打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依法对樊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